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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历史:南传上座部佛教与社会结构结构

导读:东南亚历史:南传上座部佛教与社会结构结构小编今天带大家畅游历史的海洋,探索过往的事件奥妙噢!在缅甸,11~19世纪宗教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王权一领主一村社的社会结构,并与南传上座部佛教相辅相...
东南亚历史:南传上座部佛教与社会结构结构

小编今天带大家畅游历史的海洋,探索过往的事件奥妙噢!在缅甸,11~19世纪宗教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王权一领主一村社的社会结构,并与南传上座部佛教相辅相成。蒲甘社会以村社为基础,随着蒲甘王朝的崛起和发展,各地村社被组建为从属于王室的各种专业服役组织。这些组织也往往与族群的划分相一致,主要是缅人的各种组织,也有11世纪中叶以后阿奴律陀国王从下缅甸直通地区迁来重新安置在蒲甘经济核心地带的孟人。当时人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由一个人的出身、职业和族属决定。

蒲甘国家和佛教寺院实行固化各色人等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世袭化的做法,都要服从严格的分工,并因其职业的不同而被划归不同的专业组织。在各类服役组织中,人数最多的是农业劳动者,那些在庙宇中工作的人特别是木匠、泥瓦匠、木雕师、画师、抄写人、文书、工匠和铁匠的地位要高于乐师、舞者及其他献艺者、小食贩、厨子、猎人、屠夫、卖奶人及猎场看守人。社区的头人(苏利/都基)只是对社会各行业人员进行管理,对社区领地并无管辖权。

他们听命于信仰佛教的蒲甘国王,主要职责是维持村庄的秩序、为国家征收税赋和维护世袭的专业分工。蒲甘国王得益于这种按职业的族群实施的村社划分国王及其上层属僚通过兴造宗教建筑、举行朝廷仪式、规定服饰分类、王室下属授予封号以及使用特殊的宫廷用语等,进行统治,并将统治网深入到这些村社。蒲甘王朝控制的“核”地带以都城蒲甘为中心,北到皎栖,东至东扑陆,西部为敏巫地区;与蒲甘西部山区相毗连的地方有18个次级“边远”居民区。另有43个驻防镇区散布于从核心地带到北部邻近南诏边境一带。

由于有水利灌溉网和劳动力,蒲甘王朝控制的核心地区在水稻农业发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这一地区尤其是首都蒲甘也是寺塔建造数量最多和规模最大的地区。在这些地区的重要地带,都修建有佛教寺院和庙宇,从而建构了蒲甘王朝对各地村社的控制与佛教寺院建设相辅相成的格局蒲甘时期南传上座部佛教的盛行一个重要的观念和占主导地位的因素,是“积功德”的观念。积功德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向寺院捐赠。在蒲甘,人们的社会地位是由其向寺院捐赠的多寡而不是个人财富积累的多寡来决定,强调解脱来自积德的行善和“业报”的观念超越了那种认为解脱是靠悟道的观念。

为了增加他们的功德,富有者可为那些无力建造庙宇之人建造庙宇国王是最能将最大财富赠予寺庙和他人的人。国王捐赠得越多,他的功德也就越大。因此,蒲甘时代的国王们被视为功德最大、最接近菩萨地位的人,从而确立了在宗教和权力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蒲甘王朝极盛时期已统治了相当于今日缅甸大部分地区的辽阔疆域。由于缺乏中央集权化的政治体系,蒲甘国王们主要靠利用佛教信仰包括“法王”的观念来使其统治神圣化,通过把土地赠予村社民众及寺院和庙宇来确立王室作为庇护人的地位,并从庙宇网络中获取对王室的支持。

作为寺院的庇护者,通过施予较多的捐赠,蒲甘王朝的国王可取得最大的功德。这与这一时期东南亚国家(如吴哥王朝)信奉印度教的统治者自称有神性的王者不同,蒲甘国王通过对佛教僧伽的承认和接受国王作为僧伽的首要庇护人,使他们成为支持蒲甘国家的宗教体系。但是,寺院的过多增加使僧伽成为国家经济资源的最主要的拥有者,也给蒲甘的王权带来了危机。这是因为作为庙宇的主要庇护人,国王不能禁止捐赠,而且实际上,国王对僧伽的捐赠比任何人都多。

国家一旦将土地收益权给予了寺院,就没有权力再将其收回。而国王授予世俗机构和人员包括王室军队和行政官员的土地收益权,则可以被收回。由于寺院享有免税待遇,伽得以控制国家的土地和劳力庙宇的修建和宗教馈赠本来是为了扩展国家的经济和凸显国王的权威,但当国家的经济命脉落入了僧伽的掌握之中后,却又使王权处在从属于僧伽的位置上。僧伽的过度膨胀便成为蒲甘王朝中后期的一个主要的政治问题。蒲甘国王用来限制寺院财富和实力的一个办法是定期“净化”宗教秩序通过这种净化,国王将僧伽改组为受僧伽上层集团控制的小规模的、地方性的团体,而僧伽上层集团由国王直接指派和监管。

蒲甘国王公开斥责僧伽“腐败”“懒惰”“俗凡”,因而“不纯”,并以此为由开创了净化佛教僧伽的做法。这也符合佛教关于僧伽的品行应该是清苦而自律的伦理。因此,国王必须定期净化宗教秩序,以保持佛教的永久兴盛以及保障王室对僧伽的控制。进入13世纪以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土地和劳动力被不断转让给寺院,王权则丧失了对缅甸各地的控制,许多村庄实际上已控制在各地寺院势力手中,王权一寺院一村社三位一体的结构遭到解构。13世纪末蒲甘王朝瓦解后,缅甸出现了各自为政的缅族地方势力和孟族、掸族、若开族等其他民族势力并存的分裂局面。

但是,分裂时期的缅族势力及其所控制的地区,以及在下缅甸的孟人王国中,精神支柱仍然是南传上座部佛教,在王权一领主一村社三位一体的结构中,佛教寺院仍然起着维系这样的社会结构并与之相辅相成的重要作用。在缅族势力(16世纪中叶的东吁王朝,18世纪中叶的贡榜王朝)重新崛起并统一缅甸的过程中,不断组建和扩大阿赫木丹组织,并依靠封建领主(缪沙、缪都纪)管理阿赫木丹等农业组织,使得封建领主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庙宇体系从属于世俗政权。这样就重构了一个国王一领主一村社的模式。

与蒲甘寺院中的佛像之相对应的,有一个在王权控制下的从王室到各地重要城镇和村社的寺院系统,与之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系统。

缅甸以及泰国、老挝、柬埔寨的南传上座部佛教,尽管有良好的组织而且在各国自成一个系统,佛教僧侣的层级地位差异也很明显但是,其权力结构却是松散的,而且依赖于王权。佛教寺院土地的获得许多方面都有赖于国王的赏赐,佛教僧侣不能担任政府的官职,因此佛教对民众的影响虽然广泛深入,但对政治的影响总是很有限的。因此,在王权与教权的关系方面,古代缅甸等中南半岛南传上座部佛教国家与中世纪前期的西欧是截然不同的。在西欧是王权屈服于神权,神权高于王权、庇护王权,但在缅甸等东南亚大陆信奉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国家中,是王权高于神权,保护宗教。

在缅甸史上,大约仅在蒲甘王朝晚期曾出现佛教寺院控制的土地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国家控制,使王权一寺院一村社三位一体结构遭到破坏,国王收入减少,国家经济实力减退,成为导致蒲甘王朝衰落的重要原因。但即使如此,缅甸也从未出现地位凌驾于国王之上的宗教领袖。蒲甘王朝之后的东吁王朝、贡榜王朝等缅甸封建王朝通过纯洁教界,登记宗教地产等措施,不断加强对上层僧侣和寺院的控制,使僧侣势力服务于王权。随着封建国家(国王)和领主对阿赫木丹组织控制的加强,缅甸王权一领主一村社三位一体的结构更为巩固,僧侣则越来越处于王权的控制下寺院和僧侣服务于这样一个社会。

随着南传上座部佛教越来越深入人心,缅人聚居的城镇村庄都建有寺院,这样的结构就更为巩固了。在信奉南传上座部佛教的掸人、孟人聚居的地区,情况也是如此。直到英国入侵前,缅甸社会一直保持着这样一个南传上座部佛教与全社会紧密联系,服务于王室一领主一村社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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